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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 第55ZC條

道路交通條例 第55ZC條

申請由交通審裁處覆核的權利

第55ZC條

(1) 任何人如因某項指明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署長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由交通審裁處覆核該項決定。 (2) 該項申請,須在該名感到受屈的人獲發關於有關指明決定的書面通知當日起計的21日內提出。 (3) 在本條中 —— 指明決定 (specified decision)指 —— (a) 署長根據第55I(1)條拒絕網約車服務牌照申請的決定; (b) 署長根據第55M(1)條發出指示的決定; (c) 署長根據第55O(1)條施加罰款的決定; (d) 署長根據第55P(2)(a)、(b)或(c)條取消、暫時吊銷或更改網約車服務牌照的決定; (e) 署長根據第55T(1)條拒絕網約車車輛許可證申請的決定; (f) 署長根據第55V(2)(a)、(b)或(c)條取消、暫時吊銷或更改網約車車輛許可證的決定; (g) 署長根據第55X(1)條拒絕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申請的決定;或 (h) 署長根據第55Z(2)(a)、(b)或(c)條取消、暫時吊銷或更改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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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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