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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 第1A條

道路交通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然而,如任何人被判處指明罪行罪名成立,而該宗罪行與駕駛汽車相關,則判處該人罪名成立的法庭或裁判官,除非基於特別理由,命令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一段較短期間,或命令不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否則須命令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為期第(1B)款所指明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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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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