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B條
有關的人的駕駛資格須予取消的期間,是自有關罪名成立當日起計不少於12個月但不多於3年的期間。
道路交通條例 第1B條
有關的人的駕駛資格須予取消的期間,是自有關罪名成立當日起計不少於12個月但不多於3年的期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