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允許下放置在私家路上的道路標記
第3條
茲宣布本規例附表2第506、508、509、517、601至609、615、617或618號中任何一幅圖形所指明的道路標記,為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書面允許下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道路標記,但須受下列條件規限 —— (a) 該附表第617號圖形所指明的道路標記不得放置在任何該道路上或其附近,除非與該道路標記一起的尚有 —— (i) 該附表第618號圖形所指明的道路標記放置在該道路上或其附近;及 (ii) 本規例附表1第263號圖形所指明的交通標誌豎立或放置在該道路上或其附近;及 (b) 在任何該等私家路上或其附近放置任何該等道路標記,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符合根據本條例第109(4A)條而訂明的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有關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