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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

章號
Cap. 374P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2
第1條引稱

本公告可引稱為《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

第2條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允許下豎立或放置在私家路上的交通標誌

(1) 茲宣布本規例第102、106、107、108、109、112、121至127、137、138、139、148、150至153、205、207、208、210、217、218、219、221、222、224、225、235、236、263、302、304、310、311、313、402、412、413、418、423、424或425號中任何一幅圖形所指明的交通標誌,為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書面允許下豎立或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交通標誌;但該等交通標誌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豎立或放置,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符合根據本條例而訂明的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有關指示。

(2) 茲宣布屬交通燈號的交通標誌為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書面允許下豎立或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交通標誌,但須受下列條件規限 —— (a) 該等交通燈號的大小、顏色及類型須符合本規例第2段的規定;

(b) 該等交通燈號除在交替單行路上豎立或放置外,在其他情況下不得如此豎立或放置;及

(c) 在任何該等私家路上或其附近豎立或放置任何交通燈號,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符合根據本條例而訂明的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有關指示。

第1條

茲宣布本規例第102、106、107、108、109、112、121至127、137、138、139、148、150至153、205、207、208、210、217、218、219、221、222、224、225、235、236、263、302、304、310、311、313、402、412、413、418、423、424或425號中任何一幅圖形所指明的交通標誌,為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書面允許下豎立或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交通標誌;但該等交通標誌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豎立或放置,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符合根據本條例而訂明的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有關指示。

第2條
第a條

該等交通燈號的大小、顏色及類型須符合本規例第2段的規定;

第b條

該等交通燈號除在交替單行路上豎立或放置外,在其他情況下不得如此豎立或放置;及

第c條

在任何該等私家路上或其附近豎立或放置任何交通燈號,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符合根據本條例而訂明的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有關指示。

第3條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允許下放置在私家路上的道路標記
第a條
第i條

該第618號圖形所指明的道路標記放置在該道路上或其附近;及

第ii條

本規例第263號圖形所指明的交通標誌豎立或放置在該道路上或其附近;及

第b條

在任何該等私家路上或其附近放置任何該等道路標記,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符合根據本條例而訂明的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有關指示。

12 條

引用此法例

《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74P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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