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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2條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分、分數 (points)指根據本條例被記的違例駕駛分數; 分數紀錄冊 (register of points)指第3條所述的分數紀錄冊; 汽車 (motor vehicle)具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定額罰款 (fixed penalty)指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而招致的定額罰款; 表列罪行 (scheduled offence)指附表內所述的罪行; 國際駕駛許可證 (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具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當地駕駛許可證 (domestic driving permit)及當地駕駛執照 (domestic driving licence)具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給予該兩詞的涵義; 署長 (Commissioner)指運輸署署長; 課程證書 (course certificate)具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02A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駕駛 (drive)就汽車而言,指掌管或協助控制汽車; 駕駛改進課程 (driving improvement course)具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駕駛執照 (driving licence)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而發出的駕駛執照。 (2) 就本條例而言,在下述情況出現之時,有關的人即負上繳付定額罰款的法律責任 —— (a) 該人按照以下通知書繳付定額罰款 —— (i) 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第3(3)或4條送達該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或 (ii) 根據該條例第3AAB(1)或(2)條送達該人的繳款通知書; (b) 該人根據該條例第3A條被命令繳付罰款; (c) 該人已按照一份根據該條例第3AAB(1)或(2)條送達的繳款通知書,告知警務處處長自己有意就法律責任提出爭議,但隨後按照該條例第9條繳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或 (d) 該人繳付定額罰款的法律責任根據第4B條恢復生效。 (3) 附表第2欄所述成文法則的條文,須當作包括該成文法則中將有關行為或不作為訂定為罪行的任何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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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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