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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1條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4A、5及6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從其犯某項罪行起計的2年內,就其所犯的罪行被記分達15分或多於15分,其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即須按照本條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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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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