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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4條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為施行第8AA條而計算有關的人在駕駛改進課程完成的日期當日的被記分數時 —— (a) (凡第(3)(a)或(b)款適用)該人不再被記根據第8AA(2)條向他送達的通知書所指明的分數;及 (b) (凡第(3)(c)款適用)該人不再被記在緊接該課程完成的日期當日之前被記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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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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