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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2條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獲按照第14A條送達根據第8(2)條發出的傳票的人指稱本條所述的證明書內容不正確,裁判官須給予該人根據第13條向署長提出申請的機會,並可為此而將聆訊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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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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