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及罰則
第12條
(1) 根據第8條作出的命令所針對的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第10條,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2) 任何根據本條例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的人 —— (a) 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申請或領取駕駛執照;或 (b) 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汽車, 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12條
罪行及罰則
(1) 根據第8條作出的命令所針對的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第10條,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2) 任何根據本條例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的人 —— (a) 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申請或領取駕駛執照;或 (b) 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汽車, 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