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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2條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根據本條例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的人 —— (a) 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申請或領取駕駛執照;或 (b) 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汽車, 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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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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