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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1條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1條

第1條

署長如認為分數紀錄冊內關於某人的記項不正確,須在諮詢警務處處長後,將紀錄冊更正,並須以書面將更正事項通知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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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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