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14A條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14A條

送達傳票

第14A條

(1) 根據第8(2)條發出的傳票,可按照第(2)款以專人送達某人,亦可按照第(3)款以郵遞方式送達某人。 (2) 如傳票以專人送達某人,該傳票須由警務人員、裁判法院的傳達員或其他人員用以下方式送達 —— (a) 將該傳票面交該人;或 (b) 於署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備存的駕駛執照紀錄所示的該人地址,將該傳票留在一名第三者處以交給該人。 (3) 如傳票以郵遞方式送達某人,則該傳票須以平郵郵遞或掛號郵遞,送達該人;方式是將載有該傳票的信封以郵資預付的方式郵寄,信封上須列明該人為收件人,收件地址須為署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備存的駕駛執照紀錄所示的該人地址。 (4) 如傳票是以平郵郵遞送達,而送達對象沒有在該傳票指明該送達對象須出庭的時間及地點出庭,則有關送達須當作從未執行,而該傳票須繼而以專人或掛號郵遞方式,送達該送達對象。 (5) 如傳票是以掛號郵遞送達,該傳票須當作於一般郵遞過程中會寄達收件人時送達,即使該傳票因無法送遞予送達對象而經由郵遞方式退回亦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