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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3條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傳票以郵遞方式送達某人,則該傳票須以平郵郵遞或掛號郵遞,送達該人;方式是將載有該傳票的信封以郵資預付的方式郵寄,信封上須列明該人為收件人,收件地址須為署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備存的駕駛執照紀錄所示的該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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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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