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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1條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根據第8(2)條發出的傳票在聆訊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已按照第14A條送達某人而該人沒有出席聆訊,裁判官可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着手處理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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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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