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職業安全健康局(職安局)由以下成員組成 —— (a) 主席一位,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不超過3年; (b) 副主席一位,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不超過3年; (c) 10位至14位非公職人員的其他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不超過3年,該等成員,按行政長官意見,均為代表僱主、僱員、專業人士或學術界人士的利益者; (d) 不超過5位屬公職人員的其他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由行政長官酌情決定, 而職安局的成員,為該局的主管機構,亦構成其管理當局,有權以職安局的名義,行使及執行經由或憑藉本條例賦予職安局的權力或委予職安局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