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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健康局條例 第2條

職業安全健康局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給予職安局任何成員、僱員或其他人就任何作為或過失方面的保障,並不影響職安局為該行為或過失須負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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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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