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倘行政長官信納一名根據第3(2)(c)條委任的職安局成員 —— (a) 未得職安局批准而連續超過3次未有出席職安局會議;或 (b) 已經破產,或已經與他的債權人作出債務安排;或 (c)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無行為能力;或 (d) 因其他理由不能夠或不適宜執行成員的職務, 行政長官可宣布該人免任職安局成員,並以行政長官認為合適的方式發出通知。行政長官作出宣布後,該職位即出現空缺。
職業安全健康局條例 第5條
倘行政長官信納一名根據第3(2)(c)條委任的職安局成員 —— (a) 未得職安局批准而連續超過3次未有出席職安局會議;或 (b) 已經破產,或已經與他的債權人作出債務安排;或 (c)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無行為能力;或 (d) 因其他理由不能夠或不適宜執行成員的職務, 行政長官可宣布該人免任職安局成員,並以行政長官認為合適的方式發出通知。行政長官作出宣布後,該職位即出現空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