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高等法院法官的排名須按以下次序編排 —— (a)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aa) 上訴法庭副庭長,而他們之間的排名須按他們獲委任為副庭長的日期先後決定; (b) 上訴法庭法官(副庭長除外),而他們之間的排名須按他們獲委任該職的日期先後決定; (c) 原訟法庭法官,而他們之間的排名須按他們獲委任該職的日期先後決定; (ca) 原訟法庭特委法官,而他們之間的排名須按他們獲委任該職的日期先後決定:但總督如認為有足夠理由如此行事,可不理會特委法官的委任日期先後而決定他們的排名; (d) 暫委法官,而他們之間的排名須按他們獲委任該職的日期先後決定:但總督如認為有足夠理由如此行事,可不理會暫委法官的委任日期先後而決定他們的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