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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4c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4c條

第4c條

按照《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14條委任的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區域法院副司法常務官或區域法院助理司法常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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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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