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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委任條款另有規定外,暫委法官具有並可行使原訟法庭法官的所有司法管轄權、權力及特權,亦具有並須履行原訟法庭法官的所有職責,而在任何法律中凡提述此等法官之處,須據此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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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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