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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1)(b)款所提述的法律程序是 —— (a) 根據以下法令或條例向原訟法庭提出的任何申請 —— (i) 適用於香港的1894至1979年《商船法令》##; (ii) 《商船條例》(第281章); (iii) 《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 (iv) 《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第414章); (v) 《商船(註冊)條例》(第415章); (vi) 《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第434章); (vii)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或 (viii) 《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第605章); (b) 用以強制執行就以下事宜所產生的損壞、人命損失或人身傷害而提出的申索的任何訴訟 —— (i) 船舶之間的碰撞; (ii) 2艘或多於2艘的船舶中有1艘或多於1艘進行或沒有進行船舶操縱;或 (iii) 2艘或多於2艘的船舶中有1艘或多於1艘不遵從碰撞規例; (c) 船東或其他人根據以下法令或法例而提出的任何訴訟,用以限制他們在與船舶或其他財產相關連的法律責任的款額 —— (i) 適用於香港的1894至1979年《商船法令》##; (ii) (iii) 《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 (iv) 《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第414章); (v) 《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第434章); (vi)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或 (vii) 《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第60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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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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