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第(1)至(6)款適用於 —— (a) 所有船舶或航空器,不論其是否為英國的船舶或航空器,亦不論其是否已經註冊及其東主的居留地或居籍或本籍為何處; (b) 所有申索,不論是在何處產生(如屬貨物或殘骸的救助時,則包括就在陸地上發現的貨物或殘骸而提出的申索);及 (c) (在與按揭及押記有關時)所有按揭或押記,不論其是否已經註冊,亦不論其是法律按揭或押記或是衡平法按揭或押記,並包括根據外國法律設定的按揭及押記。
高等法院條例 第7條
第(1)至(6)款適用於 —— (a) 所有船舶或航空器,不論其是否為英國的船舶或航空器,亦不論其是否已經註冊及其東主的居留地或居籍或本籍為何處; (b) 所有申索,不論是在何處產生(如屬貨物或殘骸的救助時,則包括就在陸地上發現的貨物或殘骸而提出的申索);及 (c) (在與按揭及押記有關時)所有按揭或押記,不論其是否已經註冊,亦不論其是法律按揭或押記或是衡平法按揭或押記,並包括根據外國法律設定的按揭及押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