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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屬第12A(2)(a)、(c)或(r)條所述的任何該等申索或第12A(2)(b)條所述的任何該等問題,可在原訟法庭針對與產生該申索或問題相關連的船舶或財產提出對物訴訟,而該訴訟須當作藉對物訴訟令狀提出,並在該令狀發出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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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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