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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任何案件中,如就所申索的款額而在任何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財產上有海上留置權或其他押記,則可在原訟法庭針對該船舶、航空器或財產提出對物訴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司法管轄權、法律、常規及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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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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