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任何案件中,如就所申索的款額而在任何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財產上有海上留置權或其他押記,則可在原訟法庭針對該船舶、航空器或財產提出對物訴訟。
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在任何案件中,如就所申索的款額而在任何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財產上有海上留置權或其他押記,則可在原訟法庭針對該船舶、航空器或財產提出對物訴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