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條適用於就以下情況所產生的損壞、人命損失或人身傷害而提出的任何申索 —— (a) 船舶之間的碰撞; (b) 2艘或多於2艘的船舶中有1艘或多於1艘進行或沒有進行船舶操縱;或 (c) 2艘或多於2艘的船舶中有1艘或多於1艘不遵從碰撞規例。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本條適用於就以下情況所產生的損壞、人命損失或人身傷害而提出的任何申索 —— (a) 船舶之間的碰撞; (b) 2艘或多於2艘的船舶中有1艘或多於1艘進行或沒有進行船舶操縱;或 (c) 2艘或多於2艘的船舶中有1艘或多於1艘不遵從碰撞規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