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原告人先前在香港以外的任何法院就同一事件或同一系列事件針對同一被告人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已中止或以其他方式完結之前,原訟法庭不得受理任何用以強制執行本條適用的申索的對人訴訟。
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在原告人先前在香港以外的任何法院就同一事件或同一系列事件針對同一被告人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已中止或以其他方式完結之前,原訟法庭不得受理任何用以強制執行本條適用的申索的對人訴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