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2A至12D條不得 —— (a) 解釋為對原訟法庭拒絕受理由並非英國船舶亦非在香港註冊的船舶的船長或船員就工資提出的訴訟的司法管轄權有所限制; (b) 影響《1894年商船法令》#(1894 c. 60 U.K.)第552條的條文(殘骸接管人就救助的申索而扣留船舶的權力)對香港的適用;或 (c) 授權就任何針對官方提出的申索進行對物法律程序,或授權扣押、扣留或售賣任何女皇陛下的船舶、女皇陛下的航空器或女皇陛下的氣墊船,或授權(除總督訂立的任何規例另有規定外)扣押、扣留或售賣屬於官方或香港政府的任何船舶、航空器、氣墊船、貨物或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