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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第2條

上訴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轄權由以下各方面組成 —— (a) 來自原訟法庭在任何民事訟案或事宜中作出的任何判決或命令的上訴; (b)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條提出的上訴;及 (c) 任何其他由法律賦予上訴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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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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