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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決定是否作出押記令時,原訟法庭須考慮有關案件的所有情況,尤其是在其席前的有關以下事項的證據 —— (a) 債務人的個人情況;及 (b) 債務人的任何其他債權人會否相當可能因押記令的作出而蒙受不當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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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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