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條適用於任何法院或仲裁員或公斷人(包括任何外國法院或外國仲裁員或公斷人)作出的屬全部或在某限定範圍內可強制執行或已成為可強制執行的判決、命令、判令或裁決(不論其名稱為何),一如其適用於原訟法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
高等法院條例 第4條
本條適用於任何法院或仲裁員或公斷人(包括任何外國法院或外國仲裁員或公斷人)作出的屬全部或在某限定範圍內可強制執行或已成為可強制執行的判決、命令、判令或裁決(不論其名稱為何),一如其適用於原訟法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