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藉押記令對屬第(2)(b)或(c)款所述種類的資產中的任何權益施加一項押記,原訟法庭可訂定該項押記擴及就該資產而繳付的任何利息、派息或其他分發,以及擴及就該資產而作出的任何紅利派發。
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凡藉押記令對屬第(2)(b)或(c)款所述種類的資產中的任何權益施加一項押記,原訟法庭可訂定該項押記擴及就該資產而繳付的任何利息、派息或其他分發,以及擴及就該資產而作出的任何紅利派發。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