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就原訟法庭就債項作扣押以履行支付款項的判決或命令的司法管轄權而言,在認可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中存於某人貸方的一筆款項,須當作為該人應得或累算應得的款項,而即使以下任何適用於該帳戶的條件未獲符合,在不抵觸法院規則的規定下,該筆款項仍可據此予以扣押 —— (a) 提取任何款項前須給予通知的條件; (b) 提取任何款項前必須親自提出申請的條件; (c) 提取任何款項前必須出示存摺的條件; (d) 提取任何款項前必須出示存款收據的條件;或 (e) 法院規則所訂明的任何其他條件。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就原訟法庭就債項作扣押以履行支付款項的判決或命令的司法管轄權而言,在認可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中存於某人貸方的一筆款項,須當作為該人應得或累算應得的款項,而即使以下任何適用於該帳戶的條件未獲符合,在不抵觸法院規則的規定下,該筆款項仍可據此予以扣押 —— (a) 提取任何款項前須給予通知的條件; (b) 提取任何款項前必須親自提出申請的條件; (c) 提取任何款項前必須出示存摺的條件; (d) 提取任何款項前必須出示存款收據的條件;或 (e) 法院規則所訂明的任何其他條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