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a) 法庭可應申請無條件或在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下解除、更改或暫停執行根據本條作出的逮捕或監禁的命令。 (b) 法庭可根據本條作出逮捕或監禁的命令,並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包括執行該命令的時間及地點的各種條件,以及在判定債項及訟費獲繳付、或由判定債務人或他人代其提供保證或在判定債務人的旅行證件交出時,判定債務人須獲釋放等條件。
高等法院條例 第4條
(a) 法庭可應申請無條件或在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下解除、更改或暫停執行根據本條作出的逮捕或監禁的命令。 (b) 法庭可根據本條作出逮捕或監禁的命令,並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包括執行該命令的時間及地點的各種條件,以及在判定債項及訟費獲繳付、或由判定債務人或他人代其提供保證或在判定債務人的旅行證件交出時,判定債務人須獲釋放等條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