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作出禁止某人離開香港的命令(禁止令),以便就以下事宜作強制執行、保證或追索 —— (a) 判該人敗訴而須繳付一筆指明款額的款項的判決; (b) 判該人敗訴而須辦理以下事宜的判決或命令 —— (i) 繳付一筆款額有待評估的款項;或 (ii) 交付任何財產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或 (c) 就以下事宜而提出的民事申索(判決除外) —— (i) 繳付款項或損害賠償;或 (ii) 交付任何財產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作出禁止某人離開香港的命令(禁止令),以便就以下事宜作強制執行、保證或追索 —— (a) 判該人敗訴而須繳付一筆指明款額的款項的判決; (b) 判該人敗訴而須辦理以下事宜的判決或命令 —— (i) 繳付一筆款額有待評估的款項;或 (ii) 交付任何財產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或 (c) 就以下事宜而提出的民事申索(判決除外) —— (i) 繳付款項或損害賠償;或 (ii) 交付任何財產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