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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4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4條

第4條

(a) 法庭可應申請無條件或在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下解除禁止令。 (b) 法庭可在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下作出禁止令,該等條件包括如判定債務人或提出的申索所針對的人履行判決或了結申索或提供法庭所命令的保證,則禁止令即無效力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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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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