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及任何其他附帶命令的文本,須送達入境事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以及判定債務人或提出的申索所針對的人(如能尋獲的話)。
高等法院條例 第6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及任何其他附帶命令的文本,須送達入境事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以及判定債務人或提出的申索所針對的人(如能尋獲的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