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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第2條

屬第(1)款所提述種類的令狀,並不損害任何人真誠地並以有值代價取得的執行債務人的貨物的所有權,除非該人在取得其所有權時,已知悉有該令狀或有任何其他可藉以將執行債務人的該等貨物檢取或扣押的令狀,已交付執達主任並仍在其手上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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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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