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以下財產可予以扣押並出售以執行某項判決:土地、貨物、金錢、鈔票、支票、匯票、承付票、政府證券、債券,或就金錢而提供的其他保證物、債項、任何公司或法團(《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1條所指的私人公司除外)的資本或合股的股份,以及所有屬於判定債務人的任何其他財產,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亦不論該等財產是以其本身名義持有,或是由他人受其信託而持有或代其持有:但以下財產不得予以扣押並出售以執行某項判決:判定債務人的生財工具(如有的話)及判定債務人本人與受其供養而又與其同住的家人所需用的衣物及寢具,總值以不超逾$10,000為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司法管轄權、法律、常規及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