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儘管本條前述條文已有規定,法院仍可在符合法院規則的情況下,以出售過程有具關鍵性的不符合規定之處為理由,將用以執行某項判決的任何不動產的出售作廢。
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儘管本條前述條文已有規定,法院仍可在符合法院規則的情況下,以出售過程有具關鍵性的不符合規定之處為理由,將用以執行某項判決的任何不動產的出售作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