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上訴法庭(在行使其民事司法管轄權時)或原訟法庭所判處的罰款的繳付,或根據被其沒收的擔保而須繳的款項的繳付,可在法庭的命令下強制執行,方式與強制執行原訟法庭的繳付款項判決的方式相同。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上訴法庭(在行使其民事司法管轄權時)或原訟法庭所判處的罰款的繳付,或根據被其沒收的擔保而須繳的款項的繳付,可在法庭的命令下強制執行,方式與強制執行原訟法庭的繳付款項判決的方式相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