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土地的管有依據根據第(3)款作出的命令收回前的任何時間,法庭可將根據該款指明的期限延展。
高等法院條例 第4條
在土地的管有依據根據第(3)款作出的命令收回前的任何時間,法庭可將根據該款指明的期限延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