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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9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9條

第9條

凡法庭在以下時間根據第(4)款將某段期限延展,而當時 —— (a) 該段期限已屆滿;及 (b) 已有一份管有令狀就有關土地發出, 法庭須將該令狀在延展的期限內暫停執行,而如在延展的期限屆滿前,承租人將所有欠租及就有關訴訟的訟費所指示繳付的款項繳存法院,則法庭須取消該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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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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