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本條不得視為影響 —— (a) 法庭在被告人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的情況下登錄最終判決的權力; (b) 法庭以欠交租金以外的任何理由就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本來有權作出任何命令的權力;或 (c)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58(4)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10條
本條不得視為影響 —— (a) 法庭在被告人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的情況下登錄最終判決的權力; (b) 法庭以欠交租金以外的任何理由就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本來有權作出任何命令的權力;或 (c)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58(4)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