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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本條和第21F及21G條中 —— 分租租契 (under-lease)在承轉租人已有權獲批給其分租租契的情況下,包括分租租契協議; 出租人 (lessor)包括 —— (a) 原本或派生的分租人;及 (b) 透過出租人取得業權的人; 承租人 (lessee)包括 —— (a) 原本或派生的承轉租人;及 (b) 透過承租人取得業權的人; 承轉租人 (under-lessee)包括任何透過承轉租人取得業權的人; 租契 (lease)包括 —— (a) 原本或派生的分租租契;及 (b) (如承租人已有權獲批給其租契)租契協議; 審訊 (trial)包括申請作出簡易判決的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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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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