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就原訟法庭根據任何成文法則,規定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或人員須作出任何與其各別職位的職責有關的作為的權力而言,或規定裁判官須呈述案件以便原訟法庭給予意見的權力而言,如原訟法庭以前憑藉任何成文法則曾具有司法管轄權可就任何該等目的而使某項規令成為絕對規令或一項命令,原訟法庭即可以履行義務令行使該權力。
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就原訟法庭根據任何成文法則,規定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或人員須作出任何與其各別職位的職責有關的作為的權力而言,或規定裁判官須呈述案件以便原訟法庭給予意見的權力而言,如原訟法庭以前憑藉任何成文法則曾具有司法管轄權可就任何該等目的而使某項規令成為絕對規令或一項命令,原訟法庭即可以履行義務令行使該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