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在聆訊任何訟案或事宜之前,之時或之後,有人申請強制令以防止任何有受威脅會發生或惟恐會發生的土地損壞或侵入行為,則如原訟法庭認為適合,可授予強制令,不論 —— (a) 所尋求的強制令所針對的人是否根據任何聲稱的業權或其他權利而管有有關的產業,或(如非管有的話)是否假托任何業權之名而聲稱有權作出所禁制的作為;及 (b) 雙方或任何一方所申索的產業權是法律上或衡平法的產業權。
高等法院條例 第4條
如在聆訊任何訟案或事宜之前,之時或之後,有人申請強制令以防止任何有受威脅會發生或惟恐會發生的土地損壞或侵入行為,則如原訟法庭認為適合,可授予強制令,不論 —— (a) 所尋求的強制令所針對的人是否根據任何聲稱的業權或其他權利而管有有關的產業,或(如非管有的話)是否假托任何業權之名而聲稱有權作出所禁制的作為;及 (b) 雙方或任何一方所申索的產業權是法律上或衡平法的產業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