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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5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5條

第5條

原訟法庭由於衡平法執行而委任接管人的權力,可就土地的所有法律產業權及權益運作,而該項權力 —— (a) 可就土地的產業權或權益行使,不論已否因為強制執行有關判決、命令、判令或裁決的目的而根據第20條對有關土地施加一項押記;及 (b) 是增加而非減損任何法院在強制執行該項押記的法律程序中委任接管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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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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