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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行使第21M(1)條所訂的權力時,原訟法庭須顧及下述事實 —— (a) 該權力是附帶於已在或將會在香港以外地方展開的法律程序;及 (b) 該權力是為利便位於香港以外地方而對該等法律程序具有基本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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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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