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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確保根據第21M條批予的命令的有效性,原訟法庭具有相同的權力作出任何附帶命令或指示,猶如該命令是根據第21L條就在香港展開的法律程序而批予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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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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